摘要:《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相关条例,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外,《风景名胜区条例》还规定了诸多重要内容。例如,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期一般为20年,并根...
咨询V信:1808
98247
0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相关条例
除了上述主要条款外,《风景名胜区条例》还规定了诸多重要内容。例如,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期一般为20年,并根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禀赋和特点,注重文化内涵的挖掘和传承。同时,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此外,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也需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以确保其符合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管理要求。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对风景名胜区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风景名胜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2006年9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并经过2011年1月8日的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立。
2.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保护要求。
3.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垃圾。
4.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5.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划和管理要求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二)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擅自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风景名胜区被撤销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如需获取《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全文,可以访问中国政府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等官方网站查看。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其他相关条例主要包括:
1.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保护要求。
2.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管理: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3. 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与管理:
- 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应当得到有效保护,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其性质、形态和范围。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4.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管理:
- 风景名胜区门票的定价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门票收入应当用于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5.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纠正。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此外,《风景名胜区条例》还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区域划分、禁止性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对风景名胜区的全面管理和保护体系。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风景名胜区条例》原文或咨询相关法律专家。
买房热线:1⒏08
98
24⒎0